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转账记录等。
由用人单位发放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如登记表、报名表等,由劳动者填写。
证明劳动者出勤情况的记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同事或其他知情者的证词,但需注意同事证言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如工作服、出入证、厂牌、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发表作品的内部刊物或公司网站报道、工作记录单、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果劳动者能提供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证据,并能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的存在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