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受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与受伤害职工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证明,如相关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对事故责任定性的相关法律文书等。
以上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