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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特征有哪些

担保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均依附于主债务。如果主合同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担保权也转移给第三人。主债务变更的,一经担保人同意,即对担保人发生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影响担保的效力。

自愿性:

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据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只有少数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债的关系成立后,担保是否设立、形式如何、担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等,都由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平等协商,自愿决定,订立担保合同。如果担保人被欺骗、强迫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或然性:

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最终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具有不确定性。只有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有效期内主动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主合同债务人已经履行、正在履行或有不履行的合法抗辩理由,或者债权人不主动行使担保请求权或不是在担保期间提出请求权的,担保人就不负担保责任。

财产权性:

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担保的财产权性可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保证和定金是一种债权,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一种担保物权,所以,财产性是债权担保的共性。

变价性:

作为一种价值权的担保权,是通过对担保物的变价受偿,而并不要求其实体用意来实现债权。

补充性:

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相对独立性:

担保虽然从属于主合同,但担保本身也具有相对独立性,担保人和主债务人、债权人之间可以存在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对担保物进行处分并从中受偿。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担保的基本属性,使得担保在债权保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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