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确保法庭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意味着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下是法律举证的一些关键点和要求:
立案时需递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和起诉证据的原件或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复印件。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字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形成证据清单。
境外形成的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或地区使领馆予以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国或地区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需要尽力调查取证,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
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倒置,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掌握相关证据而不提供,则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