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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低于成本

在招投标过程中,界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关键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界定方法和相关规定:

个别成本与社会平均成本的比较

低于成本价通常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

投标人的报价如果低于其个别成本,可能会被认为存在恶意竞争,从而被否决投标。

标底价格的拆分

标底价格可以分为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和有限竞争费用。

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有限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剩余部分作为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则按废标处理;否则视为合理低价。

投标人的动机和主观标准

低于成本价的判断还需考虑投标人动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竞争。

竞争性低价可能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或同行平均报价,但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提高生产效率的竞争需求范围内。

法律依据和规定

《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低于成本的投标应被否决。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进一步明确了“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在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标底价格明显低于标底时,应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综合以上方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低于成本价通常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

判断低于成本价时,应考虑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并需结合投标人的动机和市场环境进行综合评估。

评标委员会在收到质疑或发现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时,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根据证明材料作出相应处理。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行业平均成本或同行平均报价作为参考,同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动机和市场环境等因素,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认定低于成本价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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