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准的行为包括:
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乱收费,包括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利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
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警察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违反上述规定的警察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