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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什么意思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这是法院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采用裁定形式。

具体来说,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例如以已被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或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

2. 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 没有明确的被告。

4. 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 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

6. 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

7.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当事人起诉的。

8.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或调解维护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9. 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案件。

10. 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

11. 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

12. 法院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而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因此,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本质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法律、诉讼主体、裁判形式、适用阶段、内容和目的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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