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为政府动迁不合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裁决。
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拆迁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投诉,提供证明材料。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计划不合理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听证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计划。
对被征用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审查评估,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在采取以上措施时,建议收集并准备好相关证据,如房屋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相关通信记录等,以便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注意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