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扣减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例如经常迟到早退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扣工资,但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并且扣款额度通常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例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并通过扣工资的方式实现,但同样受到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20%的限制。
建议
用人单位在扣工资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扣款额度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
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明确扣款的具体情形和额度,确保扣款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