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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为什么撤诉

李庄案撤诉的原因主要是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在疑点。具体来说,公诉方在2011年4月22日的庭审中称,辩护人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的证据相矛盾,使得认定李庄犯罪的证据存有重大疑问。因此,公诉方决定申请撤回起诉。

此外,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解释撤诉原因时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重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检方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依法将本案撤回起诉。

综上所述,李庄案撤诉是因为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与原有的证据相矛盾,导致对李庄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重大疑问,检方因此决定依法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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