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文书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取:
人民法院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法院专递)邮寄送达。这种方式需要受送达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期间内到法院接受送达,或者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法律或国际条约中有特别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时,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可以采用让见证人见证、拍照记录等方式确定送达。
直接负责审理的法院由于地域问题无法直接送达时,会委托其他法院进行送达,并出具委托函。
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建议
确认送达方式:了解受送达人的情况,选择最合适的送达方式。
及时联系法院:如果不确定如何获取文书,及时联系法院或通过法院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保留送达凭证: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送达,都应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日后查询和确认送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