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演出的税收处理如下:
境外团体或个人在中国从事文艺或体育演出,其收入按营业税税目“文化体育业”征税,税率为3%。
演出公司或经纪人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中“代理业”征税。
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中“租赁业”征税。
演出团体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的,其收入总额减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
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的,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或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
境外团体或个人在组织演出时,应详细记录所有费用支出,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以便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演出团体应代扣代缴演员或运动员的个人所得税,确保税收合规。
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更详细的税收指导和确保符合最新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