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以下权利中,有利于帮助被拆迁人获得满意的合法拆迁补偿:
保障主人翁地位。《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有公众意见权,对于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关系着后期总的补偿数额的协商谈判。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对提出的公众意见记录在案,这也将是后期维权的有力依据。
保证公平合法征收。《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监督行政机关行政作为。《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以便他们能够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作为。
这些权利帮助被拆迁人更好地参与拆迁过程,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和合法的保障。建议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积极行使这些权利,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