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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性质有哪些

合同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合法性:

合同必须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平等性:

合同的订立应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强迫或欺诈。

目的性: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普遍性:

合同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行为,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

意思表示一致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体现为双方或多方的合意。

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担情况,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和单务合同(一方仅负义务)。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取得对价,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取得对价)和无偿合同(无对价)。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履行,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仅需要意思表示一致)和实践合同(需要实际履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需要特定形式)和不要式合同(无需特定形式)。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合同受益人,合同可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独立存在)和从合同(依赖于主合同)。

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合同可分为本合同(已经成立)和预约合同(尚未成立,但约定将来成立)。

定式合同与不定式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的确定程度,合同可分为定式合同(内容已经确定)和不定式合同(内容尚未确定)。

这些性质共同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合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实际操作中,了解这些性质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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