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时间的计算方式如下:
拘留时间从拘留所收拘当日开始计算,到第2日为1日。
例如,如果某人被拘留5天,于2024年8月1日入所执行,则应当在2024年8月6日出所。
《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8号)中明确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执行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如果拘留决定机关无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时间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重新载明拘留起止时间,并加盖拘留决定机关印章。
综上所述,拘留时间的计算是以日为单位,从拘留所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