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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钱法院不扣

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不会扣划以下几类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法院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法院也不得冻结和扣划。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国库库款: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48号),国库库款不得被冻结和扣划。

军队、武警部队的特种存款和连队账户存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356号),军队、武警部队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原则上不得冻结或扣划。

信用卡账户: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30号),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因为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

工会经费集中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6号),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特定群体的利益和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严格遵循这些规定,确保不侵犯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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