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工伤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或者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或者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5,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以此类推。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是普通工伤赔偿的主要项目及标准。具体赔偿金额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详细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