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苏州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
建议:
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确保支付的工资不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求职时,可以了解具体岗位的工资水平,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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