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无限公司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无限公司具有合伙企业的特点,组织较为简易,法定最低人数较少,股东之间关系亲密且相互信任程度高。由于不要求有最低的总资本额且不对外发行股票,公司的外部关系也相对简单。
无限公司有利于财才结合,即有利于多财少智的人与少财多智的人结合,共同组建公司,取得好的经营效果。
无限公司的股东负连带无限责任,加上股东的出资不能随便转让,因此股东们经营的积极性高、责任心强,能够苦心经营,同舟共济。
由于无限公司负连带无限责任,公司的信用程度较高,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
例如,在香港,无限公司只需领有商业登记证就可营业,成立手续快捷简单,报税可以是东主本人负责,减少核数成本,应课税盈利多于200万亦只有15%的税率,比有限公司更低,适合小生意。
无限公司的决策机制通常具有较高的灵活性,由于股东数量相对较少,决策过程简单,能够快速响应市场变化和商业机会。但这也可能导致决策的主观性较强,缺乏多元化的观点和充分的论证。
股东的风险较大,一旦公司破产,由于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股东可能会倾家荡产。这种公司形式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使用,例如少数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成立无限公司主要是基于其合伙特点、简易的组织结构、高信用程度、避税优势以及灵活的决策机制。然而,股东需要承担较大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在选择这种公司形式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