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以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这类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除非存在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等特定情形,可以邀请招标。
虽然这些项目通常不适宜公开招标,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技术复杂或公开招标费用过高,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这类项目必须招标,具体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等。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这类项目通常需要遵守招标程序,以确保公平性和透明度。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这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以确保公平、透明和资金的有效利用。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