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在 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这个时间是法律严格规定的,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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