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性质是指证据在 法律上的本质属性和特征,通常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
证据必须具有物质性的载体或外观形式,这是作为证据的最基本资格。
证据应当为具有物质性外观的客观存在,不具有任何外在形式或不存在于三维空间的“材料”没有客观性,也就无法成为证据。
证据从其存在或表现形式的角度来讲应当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即作为证据方法的载体未经加工、变造或呈现证据的过程不受扭曲、干扰等性质。
证据资料反映的既知事实应当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因果联系。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
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如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等。
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上所述,证据性质是证据在法律上的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证据的法律基础,确保了证据在司法活动中的有效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