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主要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安排补休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通常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则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则不需要再额外支付加班费。例如,在计件工资制度下,如果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则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例如上海地区规定,如果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参照总收入的70%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综上所述,加班费的计算公式可以总结为:
工作日加班费= 月工资基数 ÷ 21.75天 ÷ 8小时 × 加班小时数 × 1.5倍
休息日加班费= 月工资基数 ÷ 21.75天 ÷ 8小时 × 加班小时数 × 2倍(或安排补休)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月工资基数 ÷ 21.75天 × 300% × 加班天数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