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信息系统。
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项目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审计机关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此外,审计机关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审计机关有权将审计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以及其他需要由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处理的问题。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审计机关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审计局有权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跟踪审计、联网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这些权限共同构成了审计机关履行其监督职责的法律基础,确保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合法、公正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