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以下几种类型: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也不需要继承人到场。
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并制作。这种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先用电脑撰写遗嘱内容,再用打印机打印出来。这种遗嘱形式也是《民法典》新增的,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口述内容,通过录音或录像形式记录。这种遗嘱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需要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并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通过口头表达其遗嘱内容。这种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公证遗嘱在多个遗嘱形式存在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这些遗嘱类型在订立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建议在订立遗嘱时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协助,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