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仲裁归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具体而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该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当发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需要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选择由人民政府处理。
此外,土地仲裁机构办公室通常设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其业务建设给予指导,但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干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