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百科 实时讯息 常识
首页 > 常识 >

战场临阵脱逃的后果(《刑法》逐条解读——第424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战时临阵脱逃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规定情况。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畏惧战斗,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1997年刑法修订的情况。战时临阵脱逃会直接影响作战部署,导致贻误战机或者战斗、战役受损甚至失利。原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即规定了畏惧战斗,临阵脱逃的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考虑到“畏惧”属于人的主观心理活动,比较难以认定,“战时临阵脱逃”足以清楚揭示行为的危害性所在,遂删去了“畏惧战斗”的条件,直接规定“战时临阵脱逃的”为犯罪。

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临阵脱逃罪原规定为“畏惧战斗”,从而把脱逃限定为逃避参加战斗。从司法实践看,这个限定失之于窄。因为从军事上看,战斗和战役、战争是不同规模的作战活动。一场战争往往包括若干战役,而一次战役又是由若干战斗组成的。战斗仅仅是部队在较短时间和较小空间内进行的较小规模的直接作战行动,难以包括规模更大的战役甚至战争行动,以及各种作战保障行动。所以1997年修订刑法时删去了“畏惧战斗”的限制,而规定为“战时”。

在修订研究过程中,不少人认为,“畏惧战斗”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动机,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而且临阵脱逃的主观动机也不仅限于此,故立法机关删除了“畏惧战斗”的表述,并补充了“战时”的规定,具体表述是:“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修订草案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要提高前两档法定刑的刑罚,后来考虑到实践中临阵脱逃的主观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大幅提高法定刑不尽妥当,故保持了原刑罚规定,并最终写入1997年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条文解读】

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临阵脱逃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临阵脱逃”,是指在战场上或者在临战或战斗状态下,擅自脱离岗位逃避战斗的行为。军人的职责是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和利益,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要坚守自己的岗位,尤其是在战斗中更是不能擅离职守,宁可牺牲自己,也要顾全大局。临阵脱逃的行为,主要是由于行为人畏惧战斗、贪生怕死而逃避战斗。不论是逃避一时还是完全逃离,都是违反军人职责的,都有可能给军事行动造成重大的危害。尤其是现代战争,讲求各兵种、各部门的协同作战,行为人逃离任何一个岗位都可能给战斗和战役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而对于这种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必要的惩罚,以严肃纪律,保证军队的战斗力。

2这种脱逃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这里所称的“战时”,在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中有明确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3本条规定了三档刑罚,对于在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对“情节严重”的理解,一般是指率部队临阵脱逃的,指挥人员或者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临阵脱逃的,策动他人临阵脱逃的,在关键时刻临阵脱逃的,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等情况。如果行为人临阵脱逃的行为给战斗、战役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如导致了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武器装备的重大损失,甚至导致整个战斗、战役的失败的,按照本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