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具体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以劳务为标的,并且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物业服务合同通常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其配套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等服务,并由业主支付相应的报酬。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包括:
物业服务合同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属于民事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与一般委托合同有所区别。
物业服务合同以提供劳务服务为标的,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
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双方互有权利和义务,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后,业主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需实际履行即可生效。
物业服务合同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