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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一般原则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

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形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则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超过一年,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规定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军婚,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婚姻,如果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则当事人可以向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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