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监视居住的期限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决定,并且该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离开其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离开的,需经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批准。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除非无法通知,否则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的期限从决定之日起计算,若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检察院起诉后案件送至法院并作出判决,则监视居住期限结束。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的期限是 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在执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