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9条规定的是 绑架罪及其处罚。具体内容包括:
客体要件: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犯罪对象:包括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不仅限于妇女、儿童、婴幼儿。
一般情况: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加重情节: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行为人主观上以勒索财物或其他要挟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即可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勒索行为是否发出或其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总结:
刑法第239条对绑架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其构成要件、处罚标准以及既遂的判断标准。对于犯绑架罪的行为,根据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特别是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刑法给予了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