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民警
成功抓获1名在逃人员
让网逃无处遁形
案件详情
4月18日15时许
桑珠孜区公安局曲夏检查站
执勤民警在对过往车辆依次核查时
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刘某
为网上在逃人员
民警立即对嫌疑人刘某
实施抓捕、控制
经核查
刘某因涉嫌诈骗罪
被拉萨市公安机关
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目前
该案已移交相关部门
作进一步处理
桑珠孜公安在此提醒
在逃人员切勿心存侥幸
早日投案自首
争取从宽处理
另外
对隐瞒、包庇、窝藏在逃人员、
为在逃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
也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西藏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