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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发布

央广网北京4月2日消息(记者 邵蓝洁)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规定》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实现对风险的精准防控,确保出现问题后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规定》修改自2022年9月颁布实施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表示,”在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还不够精准有力,对风险管控工作制度机制的执行、理解上还有偏差。“

《规定》共24条,针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适用范围、风险报告、工作机制衔接、监督抽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义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孙会川介绍,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整了规章的适用范围。聚焦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同时着眼于全链条监管,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也纳入到本规章参照适用的范围。

二是强化了制度的有效执行。《规定》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要结合企业实际,绝不是照搬照抄,并且要对照清单每天进行检查。《规定》明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这三项工作制度仅限生产经营期间执行,同时可以将这一制度与企业内部已有的工作制度有机结合,该去重的去重、该补充的补充,而不是“两张皮”,避免增加企业的负担。

另外,《规定》细化了管理责任的要求。《规定》补充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应由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担任;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监督抽考的方式、内容等,都作出明确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司长司光表示,《规定》正式实施后,我们将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新规的指导,加强与日常监管工作衔接,切实抓好落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一是加强分类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新规增加的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等,要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要结合已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深度嵌入日常管理;要结合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建立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风险管控清单;要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重点检查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的情况,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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