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驳回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不符合注册条件而作出的拒绝注册的决定。商标驳回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会先检索数据库中是否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如果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被他人申请或注册,就会根据“在先申请”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的申请。
如果申请商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商标也会被驳回。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商标过于简单或没有明显的可识别性,通常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例如“苹果”不能作为苹果这种水果的商标。
商标自身带有夸张性宣传或不良影响,也会被驳回。
例如,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语,或者违反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的规定,如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发生误认,或者具有不良影响等。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数量超出正常经营需求,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注册申请要符合法律法规,例如使用法律法规中禁止使用的标识。
申请注册商标不具有辨识度,仅使用表示质量、特征以及数量等通用词汇作为商标进行申请的。
如果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