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需要按照以下手续进行:
男女双方需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户口证明;
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所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需要注意的是,复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出于自愿,不是强迫的或他人的干涉。此外,复婚登记程序与结婚登记程序相同,婚姻登记机关会按照结婚登记的规定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