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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增调减项目有哪些(所得税费用扣除与纳税调整指南)

一.工资薪金、职工福利、保险费支出

工资薪金

比例:

▶一般情况100%;

▶安置残疾人加计100%

文件依据: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职工福利费

比例:

▶14%

文件依据: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比例:

▶8%

文件依据: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

比例:

▶2%

文件依据: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比例:

▶100%

文件依据: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

比例:

▶5%

文件依据: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责任保险

比例:

▶100%

文件依据: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广告、业务宣传和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比例:

▶一般情况15%;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30%

▶烟草企业:0

文件依据: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业务招待费

比例:

▶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孰低

文件依据: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各类佣金和手续费

佣金和手续费

比例:

▶一般情况5%;

▶保险企业18%;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100%

文件依据: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wu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

比例:

▶12%

文件依据: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扶贫捐赠

比例:

▶100%

文件依据: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一般捐赠

比例:

▶0

文件依据: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收入类调整项目

一.视同销售收入

政策概述: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纳税调整:↑ 调增

二.不征税收入

政策概述:

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从应税总收入中减除。

纳税调整:↓ 调减

扣除类调整项目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政策概述: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四.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政策概述:

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五.业务招待费支出

政策概述: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纳税调整:↑ 调增

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收入

政策概述: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可结转以后年度)

例外情况:

(1)201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赞助支出

政策概述:

不符合规定的赞助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八.捐赠支出入

政策概述:

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可在三年内结转)

例外情况:

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九.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政策概述: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资产类调整项目

十.资产折旧摊销

政策概述: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纳税调整:

由于税会差异,固定资产折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调减

已享受税收优惠但会计处理仍扣除的:↑ 调增

十一.资产减值准备金

政策概述: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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