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要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体来说,民法调整的包括: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
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这包括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上述内容,以下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A.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B.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轻微车辆碰撞(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
C.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D. 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E. 某政府官员贪污受贿被举报(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F. 甲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外机构并获利(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G. 税务机关与某个体企业的税收关系(属于税法调整的范围)
H. 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I. 孙某发布悬赏广告“拾得并返还钱包者重酬1万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J. 某市卫生局对甲餐馆处以行政罚款5000元(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
综上所述,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有:A、C、D、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