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缴分离原则是指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执法单位自行收缴罚款,从而避免滥用职权和财务混乱,并确保罚款能够及时、全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在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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