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即军队所有的房产,其产权归属为 军委、总部。根据《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军队房地产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具体来说,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此外,军产房一般指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其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使用者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
综上所述,军产房的产权和管理单位为军委、总部及其下属的后勤基建营房部门,使用权归军队使用,且转让需经过总后勤部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