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送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者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的人)。
当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通过法院专递系统或其他电子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这种方式需要受送达人确认收悉。
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
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这种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
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通过张贴公告或登报等方式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后,即视为送达。
这些送达方式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送达方式,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