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权是指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加以承认的权利。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超出了其能力范围,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使该行为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意味着法定代理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之前效力待定的行为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使追认权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且追认权的行使需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如果法定代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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