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市法院审理一起众包骑手意外撞到台阶猝死引发的保险理赔案,保险公司被判决向骑手继承人赔偿保险金。
熊某生前是某外卖平台的众包骑手,与专职骑手不同,众包骑手属于“兼职”。外卖平台每日为熊某投保众包骑手意外险,并从熊某个人账户扣费。2023年8月4日9时45分,熊某在送完餐后不慎撞到台阶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最新的投保页面和电子保险凭证显示:保险日期为2023年8月4日9时23分至2023年8月5日1时30分,保险方为某保险公司,投保人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熊某,意外身故保险金60万元。
熊某的继承人据此请求某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理赔,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生前患有高血压以及其符合职业伤害情形,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为由拒绝赔付。”熊某的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的性质系人身保险、商业保险,目的是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因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就免责条款向实际投保人进行提示告知,故该免责条款对骑手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洪湖市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熊某继承人支付身故保险金6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承办法官收到上诉状后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进行释法明理,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最终,保险公司撤回上诉并将保险金打到原告指定账户,实现案结事了。(记者 张明金 通讯员 陈国静)